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经营模式: | 招商代理 |
所在地区: | 天津 天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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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经理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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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7695590069 |
公司官网: | www.zg-zszx.cn |
公司地址: | 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54室-35(集中办公区) |
发布时间:2020-01-26 12:32:36
开发区招商中心是国内***促进与招商引资门户平台,为企业***选址和***的招商引资提供快捷的解决方案。开发区招商中心成立于2013年,公司运营总部位于天津,技术总部位于北京,采用双中心的运营模式,税收返还政策收费,更好的借助京津两地优势。
创投企业和天使***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额的70%抵扣应***所得额。财税〔2019〕13号文件明确,税收返还政策企业,《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企业和天使***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创投企业和天使***人享受***抵扣优惠的***对象范围。
以非***性资产对外***确认的非***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政策依据
1.《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97号)
3.《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开发区招商中心是国内***促进与招商引资门户平台,税收返还政策,为企业***选址和***的招商引资提供快捷的解决方案。开发区招商中心成立于2013年,公司运营总部位于天津,税收返还政策服务,技术总部位于北京,采用双中心的运营模式,更好的借助京津两地优势。
以非***性资产对外***确认的非***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一)项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97号)
5.《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40号)
6.《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7.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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